中小企业纷纷通过典当等方式缓解融资困难,导致典当纠纷增多,并呈现出借款数额大、期限短、利息和费用高的特点。正确慎重处理好典当纠纷,对于规范合法从事贷款业务的典当业,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。
【案情】
2009年10月13日,A公司与B典当行签订《东莞市典当行业借款合同》,合同约定,A公司向B典当行借款660000元;借款期限:自2009年10月13日至2010年4月12日;借款利息:按月利率0.4%计息;自B典当行放款之日起,按月收取综合费用,每月为借款金额的2.6%,即17160元,第一个月交付日期为开具当票之日,从第二次起,交付日期为次月的当日之前(含该日),逾期交付,除收取月综合费用外,自逾期之日按日综合费用金额(月综合费用/30天)加收20%滞纳金。同日,B典当行与A公司按约定签订了《东莞市典当行业房地产抵押合同》,合同约定,A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,向B典当行提供借款担保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B典当行于2009年10月15日放款,扣除三个月利息7920元和三个月综合费用51480元后,剩余600600元支付给A公司。由于A公司到期未还款,未按约定支付息、费及滞纳金,故B典当行起诉请求判令:A公司偿还本金660000元、截止到2010年10月14日的逾期利息28512元、截止到2010年10月14日的逾期综合费185328元,支付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至实际付清日止。
【一审判决】
被告A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B典当行借款660000元;并按照抵押借款金额的3.6%给付B典当行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综合费(含逾期利息)。
【终审判决】
一、撤销一审判决;二、上诉人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B典当行典当本金600600元(660000减7920减51480);按月综合费率2.6%按月支付自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4月12日之间的综合费用并按实际逾期天数加付20%滞纳金至2010年4月12日;按月利率0.4%按月支付自2009年10月15日至2010年4月12日之间的利息并按实际逾期天数加付20%滞纳金至2010年4月12日;三、上诉人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当金600600元给付被上诉人B典当行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0年4月17日的利息、综合费用及滞纳金,以每月3.6%为标准按日计算;四、上诉人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当金600600元给付被上诉人B典当行自2010年4月1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。
【评析】